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刑事),聲保字,114年度,705號
TNHM,114,聲保,705,202507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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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70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永泫




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14年度執聲付字第1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永泫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
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刑事訴訟法
第481條第1項第2款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吳錦佳
                   法 官 吳書嫺
                   法 官 蕭于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信邦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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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