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刑事),聲保字,114年度,685號
TNHM,114,聲保,685,202507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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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68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侯宗欽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
4年度執聲付字第1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侯宗欽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侯宗欽因詐欺等數罪,前經判決確定
,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
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第2款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民國114年7月23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
155513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
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14年7月23日法矯署教字
第11401555130號)、法院前案紀錄表,認聲請人之聲請為
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第2款,刑法第96條
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玫利                   法 官 曾子珍                   法 官 王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蘇文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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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