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刑事),聲保字,114年度,645號
TNHM,114,聲保,645,202507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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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64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邱致翔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
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1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邱致翔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邱致翔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判
決確定後,移送執行,茲受刑人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
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
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為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
1條第1項第2款、第481條之1第3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
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何秀燕                    法 官 洪榮家                     法 官 吳育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玉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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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