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64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俊壹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陸海空軍刑法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
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1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俊壹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俊壹(下稱受刑人)因違反陸海空
軍刑法案件,判決確定後,移送執行,茲受刑人業經陳奉法
務部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
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民國114年7月7日法矯署教字第1
140155497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
護管束名冊、法院前案紀錄表,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
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
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何秀燕 法 官 吳育霖 法 官 鄭彩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蘭鈺婷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