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62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程伊篡
上列受刑人因恐嚇取財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
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1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程伊篡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程伊篡因犯恐嚇取財等數罪,前經判
決確定後移送執行,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
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第2款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受刑人因案執行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
於民國114年7月2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401493600號核准假釋
,而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聲請人聲請
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逸梅 法 官 陳珍如 法 官 梁淑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沈怡君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