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刑事),聲保字,114年度,621號
TNHM,114,聲保,621,202507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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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62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程伊篡




上列受刑人因恐嚇取財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
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1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程伊篡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程伊篡因犯恐嚇取財等數罪,前經判
決確定後移送執行,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
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第2款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受刑人因案執行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
於民國114年7月2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401493600號核准假釋
,而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聲請人聲請
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逸梅                  法 官 陳珍如                  法 官 梁淑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沈怡君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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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