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697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鍾幸豐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112年度上更
一字第36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主張:本案開庭過程,法官並未高密度審查案件,
剝奪聲請人供上游之權益,112年上更一字第36號確定上游
是聲請人所供出,聲請人權益受損,聲請人欲還原事實,請
求監察院審查法官之失職,還聲請人公平正義。爰依法院組
織法第90條之1、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規定
,聲請交付上開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規定「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
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
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
或錄影內容。但經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
之案件,得於裁判確定後2年內聲請」。法庭錄音錄影及其
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亦規定「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
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
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
,參其立法理由記載: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已增訂當
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
益(如核對更正筆錄、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院指揮訴訟方
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等)
,得繳納費用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之規定,爰配合
修正第1項,明定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敘明理由
,並由法院為許可與否裁定之規定。而其聲請之期間仍應依
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之規定,自不待言等語。準此,
法院受理上開聲請案件,即應審查聲請人是否適格、聲請已
否逾期、聲請交付之標的是否為「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
以及聲請所為之「釋明」,是否符合「主張、維護法律上利
益」等要件(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725號裁定意旨參照
)。
三、經查,聲請人因販賣第一、二級毒品等案件,前經臺灣臺南
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82號判決(下稱原審判決)處①有期
徒刑5年4月(販賣二級)、②有期徒刑5年2月(販賣二級)
、③有期徒刑15年(販賣一級)、④有期徒刑15年(販賣一級
)、⑤有期徒刑15年(販賣一級)、⑥有期徒刑15年(販賣一
級)、⑦有期徒刑15年(販賣一級)、⑧有期徒刑15年(同時
販賣一級毒品與轉讓禁藥甲基安非他命,從重論以販賣一級
毒品罪),並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6年2月,聲請人不服提
起上訴,本院112年度上訴字第174號判決(下稱本院上訴審
判決)上訴駁回,聲請人提起上訴,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
字第3641號判決③、④部分撤銷發回,①、②、⑤、⑥、⑦、⑧部分
駁回上訴確定(確定日期:112年11月29日)。撤銷發回部
分經本院112年度上更一字第36號判決(下稱本院更一審判
決)各判處有期徒刑7年,未據上訴而確定(確定日期:113
年5月24日)。以上業經調取歷審判決,並有法院前案紀錄
表暨本院刑事書記官辦案進行簿可參。
四、依聲請狀記載「112年上更一字第36號確定上游是聲請人所
供出,聲請人權益受損」、「聲請人欲還原事實,請求監察
院審查法官之失職,還以聲請人公平正義」,顯係針對最高
法院發回更審後,即本院更一審判決就前述③、④所示聲請人
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均援引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
減刑規定後各處有期徒刑7年)部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
碟,然本院更一審判決就該2罪所處之刑均非有期徒刑10年
以上,且已於113年5月24日確定,聲請人遲至114年6月6日
經由法務部○○○○○○○提出本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有聲
請狀上臺南監獄收受收容人訴狀章可稽,已逾本院更一審判
決確定後6個月期限,此部分聲請即非適法,不應准許。況
聲請人先前曾主張本院更一審判決確定上游是聲請人所供出
,法官未高密度審查案件,剝奪聲請人供上游之權益,向臺
灣臺南地方法院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前經該院以114年
度聲字第1103號裁定駁回在案,亦有法院前案紀錄表並經調
取該裁定附卷(本院卷第77-78頁)。
五、聲請意旨關於「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部分,係主張法
官未高密度審查案件,剝奪聲請人供出上游之權益,致聲請
人權益受損,請求監察院審查法官失職等情,然聲請人關於
③、④被訴販賣第一級毒品罪,於偵查、原審及本院上訴審均
否認犯行,辯稱均僅轉讓第一級毒品,最高法院撤銷發回後
,於本院更一審審理時,聲請人始認罪及聲明量刑上訴,本
院更一審判決援引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各
減為有期徒刑7年,聲請人主張供出毒品來源之訴訟權益因
上訴審級制度救濟已獲得保障,難認其供出毒品來源之訴訟
權益受有何等損害,此外,聲請意旨復未敘明有何其他權益
受損情事,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與該等權益受損間之合
理關聯性,是聲請人以其供出毒品來源之權益受到剝奪為由
,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即難謂可採。聲請人復未具體敘
明法院審判有何違背程序或筆錄疏漏等情,必須藉由法庭錄
音光碟之交付,始足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難
認合於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之要件。
六、又聲請人關於本院上訴審確定判決(即前述①、②、⑤、⑥、⑦
、⑧所示販賣第一、二級毒品罪)及本院更一審確定判決(
即前述③、④所示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前曾聲請再審,經本
院114年度聲再字第1號裁定再審之聲請駁回,聲請人不服提
起抗告,經最高法院114年度台抗字第787號裁定抗告駁回確
定,亦有法院前案紀錄表暨調取再審案歷審裁定附卷,併為
說明。
七、綜上所述,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逸梅 法 官 包梅真 法 官 梁淑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文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