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刑事),聲字,114年度,664號
TNHM,114,聲,664,202507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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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66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楊智欽
00000000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4年執聲字第4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智欽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玖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犯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判決確定
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
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相關判決後,認為聲請為正當,爰審酌受刑人
整體犯罪情節,毒品犯行的時間間隔及非難重複性、犯後是
否坦承犯罪的態度、編號1至4犯行前已經法院定應執行有期
徒刑1年3月(本院卷第11頁裁定書)、編號4犯行販賣毒品
的金額及數量(本院卷第51頁判決書)、被告的智識程度及
生活狀況(本院卷第54頁判決書),受刑人向本院表示對本
案定刑並無意見,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廷宜                   法 官 林坤志                   法 官 蔡川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曉卿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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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