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刑事),聲字,114年度,612號
TNHM,114,聲,612,202507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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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61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CHINEDU ESONU OGBONNA(奈及利亞籍)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7月15日裁定之正本,有應更正部分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正本之附表,應更正為本裁定附件所示名稱為「受刑人CH
INEDU ESONU OGBONNA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之附表。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查,本件原裁定原本之附表,係如本裁定附件所示名稱為「受刑人CHINEDU ESONU OGBONNA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之附表,原裁定正本之附表,卻係名稱為「受刑人廖健凱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之附表,正本與原本不符,揆諸前開說明,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吳錦佳                   法 官 吳勇輝                   法 官 吳書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高曉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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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