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交上訴字第527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施慶隆
選任辯護人 徐肇謙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過失致死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延展至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七月三十一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宣判
。
理 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
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
法第64條定有明文。又宣示判決期日係審判長使訴訟關係人
到場行訴訟程序之一環,如無法於原訂期日宣示判決,不論
以審判長名義,或以法院名義,均得以裁定變更或延展宣示
判決之期日。
二、本院114年度交上訴字第527號過失致死案件,原訂於民國11
4年7月29日上午9時40分宣判,但該日臺南市政府依據中央
氣象署預報資料,雨量已達停班停課標準,宣布停止上班上
課,致本院無法依照原訂期日進行宣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64條第1項規定,延展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瑛宗 法 官 張 震 法 官 黃裕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翁倩玉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