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刑事),上訴字,114年度,499號
TNHM,114,上訴,499,202507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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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上訴字第49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太元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林宜靜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5月
29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判決原本及正本之案由欄「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之記
載,應更正為「提起上訴,及併案審理(案號:同署114年度偵
字第1841號),本院如下」。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本判決原本及正本之案由欄未記載併案案號,為顯然漏載,
依首開說明,爰裁定更正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吳錦佳                   法 官 蕭于哲                   法 官 吳勇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杏月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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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