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聲字,114年度,126號
TCHV,114,聲,126,202507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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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26號
聲 請 人 葉忠順
葉黄秀鳳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蕭智元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胡仁楠
黃建順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胡仁楠等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11
4年度上字第296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
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
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定有明文。惟經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
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
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
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定

二、聲請人因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280號第一審
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並以其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雲林分會(下稱雲林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為由,向本院聲請
訴訟救助。經查,聲請人向雲林分會申請法律扶助後,轉由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彰化分會准予法律扶助等情,有
准予扶助證明書為證(見本院114年度上字第296號卷第63、
81頁),且依原判決所載兩造攻擊防禦之內容形式上審查,
聲請人所為本件上訴有無理由,尚待法院調查辯論後,始能
知悉其勝訴或敗訴之結果,並非顯無勝訴之望,依照前揭規
定,其為本件訴訟救助之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劉長宜                 法 官 郭玄義                 法 官 吳昀儒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書記官 邱曉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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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