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聲字,114年度,116號
TCHV,114,聲,116,202507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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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16號
聲 請 人 林彥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楊峻岳邱威儒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1
4年度上字第18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於聲請人繳納費用後,交付本院114年度上字第18號損害
賠償事件之民國114年5月12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二、聲請人就前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
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三、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又持有法庭錄音、
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
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
項前段、第90條之4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及依法
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
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
之裁定;第一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
用新臺幣(下同)50元,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
8條第1、3項亦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本院114年度上字第18號損害賠償
事件之當事人,為了解於民國114年5月12日準備程序期日之
審理詳細過程,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爰聲請交付如主文第一 項所示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14年度上字第18號損害賠償事件之當 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且其聲請合於首揭規定 之期限規定;復據聲請人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 律上利益之理由,經核與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之規定尚無 不合,應予准許。又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 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違反前 揭規定者,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2項規定,由行為 人之住所、居所,或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處3 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爰併曉示,以促其注意遵守。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旭聖                法 官 林筱涵                法 官 莊嘉蕙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婉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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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