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再易字第1號
再審原告 丁玉雯
訴訟代理人 熊尚毅
再審被告 夏綠蒂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志維
訴訟代理人 呂宗燁律師
受告知訴訟
人 何筱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停車位等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1
3年12月24日本院113年度上易字第138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
,並為訴之追加,本院就追加部分,裁定如下:
主 文
追加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於再審原告於再審訴訟程序為訴之追加,須以再審之訴有
理由為其前提要件,如所提再審之訴為無理由,所為追加之
訴即非合法,且不得補正,故應以追加之訴不合法裁定駁回
之。
二、經查,兩造間請求返還停車位等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民國11
3年12月24日本院113年度上易字第138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
之訴,並為訴之追加,經本院審理結果,認其再審之訴為無
理由,而於114年7月2日判決駁回在案,依上開說明,本件
再審原告所為追加之訴即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追加之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裕仁 法 官 劉惠娟 法 官 蔡建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詹雅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