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上易字,113年度,515號
TCHV,113,上易,515,202507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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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上易字第515號
上 訴 人 立誠電腦資訊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陳鴻國
上 訴 人 陳菊萍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周仲鼎律師
複 代理 人 廖宜溱律師
劉慧如律師
被 上訴 人 易沛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明祈
訴訟代理人 明仁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8月
23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23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本院於114年6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被上訴人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
所列各款情形,爰依上訴人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被上訴人主張:伊於民國111年12月30日與上訴人立誠電腦
資訊有限公司(下稱立誠公司)簽訂「軟體委託設計合約書
」(下稱系爭契約),委託立誠公司完成包含第三方支付及
ERP財務端等功能之軟體(下稱系爭軟體),伊已支付立誠
公司新臺幣(下同)69萬元,依系爭契約第2條第1項約定,
立誠公司應於112年1月21日完成第一階段軟體開發及驗收,
惟立誠公司迄今未完成,伊乃依系爭契約第4條第4項約定解
除系爭契約,而上訴人陳鴻國陳菊萍為系爭契約之連帶保
證人,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爰依系爭契約第4條第4項約定,
求為命上訴人連帶給付69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最後上訴
人之翌日即112年6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
利息等語(原審判命上訴人如數給付,上訴人聲明不服,提
起上訴)。並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二、上訴人則以:立誠公司已依系爭契約第2條第1項約定於112
年1月10日完成委託項目,並交付系爭軟體設計之網址、帳
號、密碼至被上訴人與立誠公司負責系爭軟體人員組成之「
易沛ERP專案群組」(下稱系爭群組),被上訴人迄今仍無
法提出系爭軟體不符合規格之具體說明,所指派與立誠公司
聯繫軟體設計之主管、代表人姚喜樂無端退出系爭群組,顯
無配合立誠公司修改系爭軟體之意願,另要求應符合被上訴
人所需之規格,致立誠公司無法通過驗收,顯非可歸責於立
誠公司之事由等語,資為抗辯。並上訴聲明:㈠原判決廢棄
。㈡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見本院卷第128頁):
 ㈠被上訴人於111年12月30日與立誠公司簽訂系爭契約,委託立
誠公司完成系爭軟體,總價金為85萬元,陳鴻國陳菊萍
立誠公司之連帶保證人。
 ㈡依系爭契約第2條第1項約定,立誠公司應於112年1月21日完
成第一階段軟體開發與驗收;第2條第4項約定立誠公司須於
合約期限內完成系爭軟體,被上訴人亦需進行驗收及結案,
被上訴人如有要求額外變更,需經雙方同意,如變更過大需
雙方另行協議。
 ㈢系爭契約第4條第4項約定:「本合約乙方(即立誠公司)如
因故未完成本合約條件軟體則無條件全額退款,保證人應負
連帶保證」。
 ㈣立誠公司系爭軟體開發人員○○○於112年1月10日傳送2023/01/
10測試說明網址及帳號密碼至系爭群組。
 ㈤被上訴人已給付立誠公司69萬元。
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立誠公司是否已提出系爭契約第1條之系爭軟體予被上訴人?
 ⒈被上訴人主張立誠公司應於112年1月21日完成第一階段軟體
開發及驗收,然迄今仍未完成等語,為上訴人所否認,並提
出系爭群組對話截圖為證(見原審卷第168頁)。惟證人即
協助立誠公司設計系爭軟體人員○○○於原審證稱:112年1月1
0日,我以LINE暱稱「Chris Hu」傳送1個測試說明至系爭群
組,那是我們做的測試版本開始的網頁、網址跟帳密,我們
是給他帳號密碼,讓他開始做測試,瞭解我們往這個方向做
,我們完成了一個初階的版本,請他們做測試瞭解。我們提
出的版本是讓對方去檢測、測試跟輸入檢查的地方等語(見
原審卷第252、253、270頁),依證人○○○所述可知,立誠公
司於112年1月10日傳送至系爭群組之測試說明僅為測試版本
,系爭軟體尚未完成,上訴人抗辯已完成委託項目,交付系
爭軟體云云,尚難採信。
 ⒉又證人○○○於原審證述:系爭軟體是客製化的,我們當初接到
這個客製化的時候,被上訴人說我們可以按照我們找到的合
理方法重新建構這個系統,一開始被上訴人這麼說,但我們
交付之後被上訴人開始跟我說這個不要、不是要這樣,我們
就跟對方說所有東西要重新檢討。簽約之後我們對需求的部
分先做溝通,被上訴人提出需求表,我們看到需求表去瞭解
他們的整個實質作業流程是長什麼樣等語(見原審卷第267
至268頁),並有被上訴人提出之系爭軟體功能說明與開發
方向檔案資料可稽(見原審卷第401至427頁),可見系爭軟
體屬於客製化軟體,立誠公司所完成之系爭軟體需符合被上
訴人之需求。觀諸立誠公司於112年1月10日傳送測試說明至
系爭群組後,被上訴人人員亦有傳送相關檔案,並與立誠公
司討論及確認系爭軟體展示之時間及內容,迄至112年3月17
日系爭群組中仍持續討論及溝通系爭軟體設計,且被上訴人
公司人員「小卷」至112年3月17日仍在系爭群組中等情,有
LINE對話截圖可稽(見本院卷第83至91、168至169頁,本院
卷第101頁),足見被上訴人人員於立誠公司傳送系爭軟體
測試說明後,仍持續與立誠公司所屬人員溝通系爭軟體之需
求,立誠公司辯稱被上訴人提出之意見不符合一般ERP系統
的設置,後來被上訴人人員莫名消失導致無法進行後續云云
,難認屬實。
 ⒊再者,陳鴻國於本院行當事人訊問時雖陳述:有於112年1月1
7日完成系爭軟體,在當日的對話紀錄有提到要幫被上訴人
安排軟體的教育訓練,立誠公司人員於112年1月10日傳送至
系爭群組之測試說明,就是合於契約約定的軟體,後來因為
被上訴人提出要求更改軟體的需求,且2月初時被上訴人負
責這個項目的主管離開系爭群組,無法確認要做的修改,導
致無法完成等語(見本院卷第163至166頁)。佐以證人○○○
於原審證述:最主要的問題是當時提供整個框架時,對方不
要這種方法,變成所有東西各方面要重做,被上訴人的希望
跟當初我們接到指令的東西不是一模一樣,就會很多的衝突
,要重新去確認,重新來寫。因為這個東西要做就是要很完
整,也必須跟陳董(即陳鴻國)去說,但是陳鴻國那時候已
經不在,沒辦法聯絡到,他突然被關起來,沒有任何法定代
理人可以繼續處理這個專案等語(見原審卷第271頁),堪
認立誠公司於112年1月10日傳送至系爭群組之測試說明,所
設計之流程與被上訴人之需求不符,不合於被上訴人要求之
客製化內容,且因無法聯繫陳鴻國,致無法繼續進行系爭軟
體設計,是系爭軟體無法完成顯係可歸責於立誠公司。 
 ㈡被上訴人依系爭契約第4條第4項約定,請求上訴人連帶給付6
9萬元,是否有據?
  系爭契約第4條第4項關於交付驗收及解約部分約定:「本合
約乙方(即立誠公司)如因故未完成本合約條件軟體則無條
件全額退款,保證人應負連帶保證」,兩造均不爭執該條項
為解約之約定(見原審卷第327頁)。而兩造於111年12月30
日簽訂系爭契約,依系爭契約第2條第1項約定,立誠公司應
於112年1月21日完成第一階段軟體開發與驗收,然立誠公司
迄未提出合於系爭契約約定之系爭軟體予被上訴人,且系爭
軟體無法完成係可歸責於立誠公司,已如前述,則被上訴人
依前開約定,提起本件訴訟向立誠公司解除系爭契約(見本
院卷第101頁、原審卷第327至328頁),即屬有據。又陳鴻
國、陳菊萍為立誠公司之連帶保證人,被上訴人依系爭契約
第4條第4項約定,請求立誠公司、陳鴻國陳菊萍就已付價
金69萬元,連帶負返還責任,核屬有據。
五、綜上所述,被上訴人依系爭契約第4條第4項約定,請求上訴
人連帶給付69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最後上訴人之翌日即
112年6月7日(見原審卷第247頁、司促卷第59頁)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自屬正當,應予准許。
從而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並無不合。上訴論旨指摘原
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上訴。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
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
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爰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得利                   法 官 黃玉清                   法 官 廖欣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陳慈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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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易沛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立誠電腦資訊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