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上易字第206號
上訴人即附
帶被上訴人 鍾汭庭
訴訟代理人 黃文進律師
被上訴人即
附帶上訴人 薛國仲
訴訟代理人 洪家駿律師
複 代理 人 謝孟高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協議等事件,因合議庭組織變更,言詞辯論期
日未諭知更新審理,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8月
6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第32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熾光
法 官 李佳芳
法 官 郭妙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涂村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