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押租金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上字,113年度,500號
TCHV,113,上,500,20250702,1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上字第500號
上 訴 人 梁雁婷
訴訟代理人 邢建緯律師
複 代理 人 劉富雄律師
被 上訴 人 周豐
訴訟代理人 魏光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及再開準備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因被上訴人
抗辯其已通知上訴人勒令停工之公告已撤銷,則被上訴人係
於何時以何方式通知上訴人等情,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
辯論及再開準備程序。
二、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秀芬                  法 官 吳國聖                  法 官 戴博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惠彥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