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醫上字,112年度,4號
TCHV,112,醫上,4,202507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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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醫上字第4號
上 訴 人 黃僈芛
被上訴人 衛生福利部南投醫院

法定代理人 洪弘昌
被上訴人 廖師賢
管思齊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聖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月18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度醫字第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並擴
張上訴聲明,就上訴人擴張上訴聲明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擴張上訴部分駁回。
擴張上訴部分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上訴人在原審請求被上訴人衛生福利部南投醫院等應連帶給
付新臺幣(下同)766萬3676元,經原審判決駁回後,上訴
人聲明不服,原僅就其中450萬8349元敗訴部分提起上訴(
本院卷一第7、21、223頁),嗣於本院審理時擴張上訴聲明
為被上訴人衛生福利部南投醫院等應連帶給付766萬3676元
(本院卷一第400、401頁)。惟上訴人就該擴張上訴部分即
315萬5327元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1
1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該裁定正本5日內補繳擴張上訴裁判
費4萬6926元,有該裁定及送達證書在卷可查(本院卷三第3
3、36-1頁)。茲上訴人迄未補繳,亦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
費狀況查詢清單、案件繳費狀況查詢資料為憑(本院卷三第
109-111頁),則上訴人擴張上訴聲明部分,於法不合,應
予駁回。
二、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醫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瑞蘭                  法 官 鄭舜元                  法 官 林孟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書記官 何佳錡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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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