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差額地價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上易字,111年度,460號
TCHV,111,上易,460,202507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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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上易字第460號
上 訴 人 臺中市高鐵新市鎮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
法定代理人 李金安
訴訟代理人 蔡本勇律師
被 上訴人 許文炎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差額地價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6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本院109年度上字第502號請求確認自辦市地重劃會
不成立等事件訴訟之裁判,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
民國113年5月6日裁定命在該民事案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
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經最高法院於114年6月24日以111年度
台上字第1958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有該判決書可參,爰撤
銷本院於113年5月6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瑞蘭                  法 官 林孟和                  法 官 鄭舜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書記官 賴淵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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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