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205號
原 告 湯秀春
被 告 凃安慶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本院114年度金上訴字第1073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如僅應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審判者,應以裁定將該案件
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
文。
二、查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4年度
訴字第68號第一審判決而提起上訴,而原告於本院提起本件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嗣本件刑事訴訟部分經被
告於民國114年6月25日審理期日當庭撤回上訴而確定,有本
院審理程序筆錄及被告撤回上訴聲請書在卷可憑(見114年
度金上訴字第1073號卷第68至69頁)。本件刑事訴訟部分既
因被告撤回上訴而確定,本院僅得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審判,
應依法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 真 明 法 官 陳 淑 芳 法 官 邱 顯 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江 秋 靜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