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金上訴字,114年度,847號
TCHM,114,金上訴,847,20250730,1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金上訴字第847號
上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簡律



選任辯護人 潘彥瑾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臺灣南投地方法
院113年度金訴字第390號,中華民國114年3月21日第一審判決(
起訴案號: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2447號),提起
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就有罪部分認事用法、
量刑,及就無罪(含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之判斷,均無不
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犯罪事實、證據
及理由(如附件)。
二、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訴意旨略以:㈠觀諸如附表所
示之被證1對話紀錄之內容中,被告自始即對僅為網路上認
識而未實際見面之「張子凡」心存疑慮,並意識到「張子凡
」所為可能係詐欺、洗錢犯行,惟經「張子凡」之軟語哄騙
、情緒勒索後,仍心存僥倖而依「張子凡」之指示安排為本
件犯行,並容任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結果發生,是其自始即有
詐欺取財及洗錢之不確定故意,矧參諸附表編號8之對話內
容,其於民國112年11月9日3時10分許即覺察事有不妥,而
請求「張子凡」不再使用其帳戶,然其亦未積極向臺灣銀行
為任何暫停帳戶使用之要求,致如起訴書附表編號4至14(
即於112年11月9日3時10分後)所示之被害金額持續匯入,
益徵被告確有容任犯罪結果發生之不確定故意。㈡被告對警
示帳戶之禁止使用內容知之甚詳,顯非無經驗之人,觀諸附
表編號9所示之對話紀錄,被告對於警示帳戶之禁止使用期
限及禁止內容知之甚詳,是其對於帳戶遭詐欺集團利用之後
果已有相當之意識,則其理應對於將帳戶提供給予僅為網路
上認識之「張子凡」使用更為小心謹慎,然被告捨此不為,
僅係因「張子凡」之甜言蜜語,而甘冒其顯已意識到之風險
,逕將本案之帳戶、帳號提供使用,能謂其並無詐欺取財及
洗錢之不確定故意?㈢縱被告確有其所辯之被害金額,亦不
能解免其本案罪責:依被告及其辯護人所辯,被告係因遭愛
情詐騙而為本件行為,且自身亦因而損失40餘萬元,然被告
縱亦為被害人,依上開所述,其顯然已有詐欺取財及洗錢之
不確定故意,被告並非單純之被害人,而係同時兼具被害人
及詐欺取財、洗錢共同正犯之身分,自不能因其自身亦有被
害,而謂其能解免本案罪責。㈣原審判決未細繹上情,遽以
被告係遭愛情詐騙且亦受有資金損害為由,而就原判決諭知
無罪及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認被告無主觀犯意,其認定事
實顯有違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等語。
三、然而,本件被告於行為時,主觀上是否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提
供自己本案帳戶予在通訊軟體暱稱「Allen」,自稱「張子
凡」之人,該「張子凡」將持之以向他人詐欺財物,或預見
本案帳戶可能遭利用作為收受及提領特定犯罪所得之用?應
從被告在行為時所經歷之實際情境,以一般人之理解認知為
判斷,而非以專業人士之事後理性加以判斷。而本件被告所
提供其與自稱「張子凡」之人通訊軟體對話紀錄,自112年7
月14日起,始終抱持投入感情追尋理想歸宿之態度,與該「
張子凡」聯絡,其間縱偶有懷疑是否可能受欺騙,仍因感性
壓抑理性,而接受該「張子凡」之解釋,且受誘投入自有或
借貸取得之資金購買虛擬貨幣,並依「張子凡」之指示轉匯
至特定錢包,乃至提供本案帳戶,依「張子凡」指示將原判
決附表二、三所示款項,轉匯至其凱基銀行虛擬帳戶,以入
金至其王牌交易所帳號。衡以被告供承案發前在基金會工作
,都是在照顧長者(見原審卷第436頁);另觀之被告個人
健保投退保資料(見原審卷第333、334頁),可知被告自學
校畢業後,除短暫服務於餐飲業外,長時間均在長照機構服
務,其職業生涯相對封閉,對外在社會資訊變化之掌握較欠
缺,致受「張子凡」欺矇,確信所為符合社會運作常態,非
有詐欺或洗錢之想法,其所辯並無不可採之情形。上訴意旨
並未提出其他不利被告之證據,唯以被告與該「張子凡」間
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取局部內容,認被告主觀上就被訴詐
欺、洗錢犯行,具有不確定故意,且執以指摘原判決不當,
並無足採。本件上訴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73條、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
本案經檢察官張姿倩提起公訴,檢察官石光哲提起上訴,檢察官楊麒嘉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 真 明               法 官 陳 淑 芳               法 官 邱 顯 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檢察官就無罪部分上訴,應符合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第1項之規定。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江 秋 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附錄:
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
除前條情形外,第二審法院維持第一審所為無罪判決,提起上訴之理由,以下列事項為限:
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牴觸憲法。
二、判決違背司法院解釋。
三、判決違背判例。
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至第379條、第393條第1款規定,於前項案件之審理,不適用之。

上訴書附表:
編號 時間 對話內容 1 112年7月21日21時19分 律律:網路上說詐騙集團都會用這個詐騙欸    你確定要我下載 2 112年7月21日21時37分 Allen:所以你現在覺得老公也是詐騙集團嗎? 律律:但是我不敢說 Allen:你說 老公是不是 律律:就是突然那種被騙的感覺又湧上心頭 3 112年7月21日22時07分 Allen:鴻運幣商客服:kefukefu666 律律:line哦 Allen:對 律律:你不能騙我哦...我還是怕怕的 4 112年7月21日22時10分 律律:會不會你把我賣了我都不知道 5 112年7月26日0時24分 律律:你都不擔心萬一是換我騙你呢 律律:必竟我們是網路認識... 6 112年8月24日12時5分 律律:我沒辦法承受第二次被騙 我真的會去死 7 112年8月25日16時2分         6分         8分 律律:那個活動...我越看越假,感覺就是騙人的 律律:我覺得被這個活動騙 律律:但是上網都搜不到這個活動 8 112年11月9日3時10分       12時11分 律律:你不要叫人轉錢到我帳戶...我越想越怪,出問題了是我要扛。除非你給我證明 律律:我昨晚都睡不著,一直想這件事...我很不安,我不能再有什麼狀況了...我會死 9 112年11月23日8時52分        12時36分 律律:警示帳戶也不是說消除就能消...而且要2年的時間== 你看看我再來怎麼辦,帳戶都不能用 律律:警示帳戶是動不得的,是其他名下的帳戶才能臨櫃辦理,但是也是一樣錢是匯不進來的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