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聲保字,114年度,507號
TCHM,114,聲保,507,20250724,1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50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俊穎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
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4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俊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陳俊穎前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
經法院分別判處徒刑,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4月確定後,移
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7月23日以法
矯署教字第1140154415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
判之法院為本院(109年度金上訴字第2734號),爰聲請於其假
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慧珊                  法 官 黃玉齡                  法 官 李進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吳伊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