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50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俊穎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
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4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俊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陳俊穎前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
經法院分別判處徒刑,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4月確定後,移
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7月23日以法
矯署教字第1140154415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
判之法院為本院(109年度金上訴字第2734號),爰聲請於其假
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慧珊 法 官 黃玉齡 法 官 李進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吳伊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