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聲保字,114年度,483號
TCHM,114,聲保,483,202507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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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48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許創宇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
付字第4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創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許創宇前犯詐欺等罪,經法院判處應執行
有期徒刑3年4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
部於民國114年7月7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401546020號函核准假釋
,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貴院(111年度重上更一字
第1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
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
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慧 珊                法 官 李 進 清                法 官 黃 玉 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林 育 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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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