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48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呂展誌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在假
釋中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4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呂展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呂展誌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
別經法院判刑並定應執行刑確定,合計刑期為有期徒刑4年9月,
並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4年7月
7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401550020號函核准假釋,而上開犯罪事實
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1年度上訴字第80號),爰聲請於其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
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名曜 法 官 林宜民 法 官 鄭永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林姿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