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聲保字,114年度,477號
TCHM,114,聲保,477,202507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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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47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聖棋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
4年度執聲付字第4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聖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聖棋前犯詐欺等罪,經法院判處應執行
有期徒刑1年5月確定,並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經法務部
矯正署於民國114年7月7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401576910號函核准
假釋,而上開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1年度金上訴
字第2651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
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
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名曜                 法 官  林宜民                 法 官  鄭永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林姿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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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