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聲保字,114年度,466號
TCHM,114,聲保,466,202507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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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46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弘宇


(現於法務部○○○○○○○○○○○執 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
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4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弘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王弘宇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
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7月7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401557750號
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2年度
上訴字第2472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
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
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 名 曜                 法 官  鄭 永 玉                  法 官  林 宜 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 琬 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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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