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聲保字,114年度,460號
TCHM,114,聲保,460,202507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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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46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志輪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
聲付字第4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志輪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吳志輪前因詐欺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罪
並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確定,已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
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4年7月7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4015565
3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2
年度金上訴字第2314號),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
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國 忠                法 官 陳   葳                法 官 劉 麗 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梁 棋 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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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