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聲保字,114年度,452號
TCHM,114,聲保,452,202507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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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45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周廣華



上列受刑人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
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4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周廣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周廣華前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案
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受刑人業
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7月7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401576900號函核
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
,認其聲請為正當,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
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國 忠                法 官 李 雅 俐                法 官 陳   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蔡 皓 凡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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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