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聲保字,114年度,442號
TCHM,114,聲保,442,202507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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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44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游旗菁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
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4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游旗菁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游旗菁(下稱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刑確定並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
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7月2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401527380號函核
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5年度原上
訴字第23號),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
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
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國忠                   法 官 劉麗瑛                   法 官 李雅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宜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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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