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聲字,114年度,848號
TCHM,114,聲,848,202507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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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84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恩睿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公司法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
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4年度執聲字第542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張恩睿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恩睿因違反公司法數罪,先後經判
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
應執行之刑,及依刑法第41條第1項、第8項規定,諭知易科
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
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
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而數罪併
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
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
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
明文。次按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
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
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
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為定應執行刑之宣告,
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
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
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
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
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
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性界限,並應受法秩
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
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
以使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
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最
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440號裁定意旨參照)。又酌定執行
刑,審酌各罪間關係時,宜綜合考量數罪侵害法益之異同、
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及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各罪間之
獨立程度較高者,宜酌定較高之執行刑,但仍宜注意維持輕
重罪間刑罰體系之平衡。行為人所犯數罪係侵害不可替代性
或不可回復性之個人法益者,宜酌定較高之執行刑。民國10
7年8月7日司法院院台廳刑一字第1070021860號函訂定並自
即日生效之「刑事案件量刑及定執行刑參考要點」第24、25
點規定可供參考。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張恩睿所犯如附表所示違反公司法等罪,
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據檢察官聲請定應執
行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且受刑人經本院函詢對本
件聲請定應執行刑意見,給予陳述意見機會,其於114年7月
1日收受本院函文後表示: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5806號案
件已執行完畢,兩案請合併執行有期徒刑6月,得易科罰金
等語,有本院函文、送達證書及陳述意見表在卷可參(本院
卷第53-57頁)。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為公司
法第9條第1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犯罪態樣、手段相同或
相類,犯罪時間已有相當之間隔(各於100年8月、104年12
月間所犯),所侵害者同為社會法益;且參諸附表所示各罪
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及前揭所述之比例原則、責罰相
當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性界限等情,合併定其應執行之
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受刑人所犯 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雖已執行完畢,有上開前案紀錄表 可稽,惟此乃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應予扣除已執行刑期之問 題,與得否再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無涉,附此敘明。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 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簡 源 希                 法 官  楊 陵 萍                 法 官  林 美 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董 怡 湘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附表:受刑人張恩睿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2 本欄空白 罪   名 公司法 公司法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6月 犯 罪 日 期 100年8月26日 104年12月14日 偵 查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19350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9924號等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08年度中簡字第2025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1183號 判決 日期 109年3月10日 114年5月7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08年度中簡字第2025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1183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9年4月7日 114年6月2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5806號(已執行完畢) 臺中地檢114年度執字第877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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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