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聲字,114年度,833號
TCHM,114,聲,833,202507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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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83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丁昶興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14年度執聲字第5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丁昶興(下稱受刑人)因詐欺等數罪
,先後經判決確定如聲請書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
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
,有該署民國114年6月2日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
,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
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
、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
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
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
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
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為明確限制數罪併罰適用之
範圍,以維法安定性,並避免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與得易科罰
金之罪合併,造成得易科罰金之罪無法單獨易科罰金,致罪
責失衡,且不利於受刑人,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規定將易
科罰金與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分別列舉得易科、不得易科、
得易服與不得易服等不同情形之合併,以作為數罪併合處罰
之依據。且依同條第2項規定,對於判決確定前所犯數罪而
有該條第1項但書各款所列情形者,除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
請定應執行刑者外,不得併合處罰。是受刑人就得易科罰金
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有權請求檢察官聲請法院合併定
執行刑,至已請求定執行刑後,得否撤回其請求及撤回之期
限為何,雖法無明文,然鑑於該規定係賦予受刑人選擇權,
以維其受刑利益,並非科以選擇之義務,是在其行使該請求
權後,自無不許撤回之理。惟為避免受刑人於裁定結果不符
其期望時,即任意撤回請求,而濫用請求權,無限聽其不安
定狀態之繼續,其撤回請求之時期,自應加以限制。而就裁
判之羈束力以觀,裁判者於裁判生效後,不得逕行撤銷或變
更,此乃法安定性原則之體現,基此,應認管轄法院若已裁
定生效,受刑人即應受其拘束,無許其再行撤回之理,以免
影響國家刑罰權之具體實現,及法安定性之維護。換言之,
倘受刑人於管轄法院裁定生效前,已撤回其請求,依刑法第
50條第1項但書規定,即不得對其併合處罰,俾符保障受刑
人充分行使上述選擇權之立法本旨,並兼顧罪責之均衡(最
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237號、111年度台抗字第207號裁定
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本件受刑人因犯如聲請書附表所示之罪,業經法院先後判處
如聲請書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聲請書附表所載之日期分別
確定在案,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各該刑事判決書各1份在卷
可稽。又,聲請書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係得易科罰金之罪,
聲請書附表編號2至4所示之罪則均係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依
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規定,本不得併合處罰。惟本件受刑
人前曾於114年6月2日具狀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
刑,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
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稽(本院卷第9頁),檢察官
乃依受刑人之請求,向本院聲請定應執行刑,並於114年6月
19日繫屬於本院,有本院收文章存卷可考。
 ㈡然經本院依法以書面通知受刑人於期限內表示意見,而其陳
述意見表示「因後續還有另案,等全部判決再合併,謝謝」
等語,有本院114年6月23日114中分慧刑慶114聲833字第603
8號函、送達證書、本院陳述意見調查表在卷可憑(本院卷
第93、99至101頁),受刑人顯已向本院陳明撤回上開請求
檢察官就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定應執行
刑聲請之意。是受刑人於本院作成裁定前,已變更其意向,
並撤回本件定應執行刑之請求,依前揭說明,即不得對其併
合處罰,是檢察官本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智雄                    法 官 陳鈴香                   法 官 游秀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王譽澄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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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