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上訴字,114年度,655號
TCHM,114,上訴,655,202507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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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上訴字第65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景富


選任辯護人 許立功律師
林怡萱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
院112年度訴字第2088號中華民國114年4月24日第一審判決(起
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40447號),提起上
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犯罪事實
一、乙○○明知大麻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管
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栽種,竟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於
民國112年1月30日、同年4月2日向蝦皮賣家「k87eeiu_5q」
、「ss071062」陸續購得不詳數量之火麻種子,於取貨後之
112年5月10日起在臺中市○○區○○○街000巷0號住處3樓,以將
前開種子浸泡至水盆內,待其發芽後移置培養盆,再以澆水
、施肥、日照等方式栽種。乙○○見上開種子長成大麻植株後
,即於112年7月11日在通訊軟體LINE群組「420福利社」內
刊登販賣大麻植株之廣告,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警
員網路巡查時發現而實施誘捕,以新臺幣(下同)5,000元
之價格與乙○○議定購買大麻植株1株,並於112年7月11日下
午1時許,在桃園市○○區○○路00○0號逮捕依約前來交易的乙○
○,當場扣得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及在上開乙○○住處扣得如
附表二所示之物,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層
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令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
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方面:
一、本案原審判決諭知上訴人即被告乙○○(下稱被告)被訴販賣
第二級毒品未遂罪無罪部分,未據檢察官提起上訴,故原審
判決此部分已告確定。本院僅就原審判決諭知被告有罪部分
審理,先予說明。
二、檢察官、被告及選任辯護人於本院審判程序中,對於本判決
引用相關具有傳聞性質的證據資料,均未爭執作為本案證據
使用,且本案所引用的非供述證據,也是合法取得,依法均
可作為認定犯罪事實的依據。
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被告否認上開犯行,辯解略稱:我是栽種火麻仁,並無栽種
大麻犯意,且無供製造第二級毒品的意圖等語;選任辯護人
為被告辯護略稱:被告主觀上認為他是栽種火麻仁,而非大
麻,而且栽種目的是基於興趣、好奇及作為飼養鸚鵡之飼料
,並無供製造毒品意圖等語。
二、經查:被告如何於上開時間、地點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
種大麻,有下列事證可以證明:
 ㈠被告如何向蝦皮賣家「k87eeiu_5q」、「ss071062」購得不
詳數量之火麻種子,於取貨後之112年5月10日起在臺中市○○
區○○○街000巷0號住處3樓,以將前開種子浸泡至水盆內,待
其發芽後再移置培養盆加以澆水、施肥、日照等方式照料加
以種植;嗣因與佯裝買家之警員丙○○交易其所種植之植株,
而於112年7月11日下午1時許為警查獲,並扣得如附表一、
附表二所示之物等情,為被告所不爭執,且經證人即佯裝買
家之警察丙○○於本院審理時詳細證述本案查獲經過(見本院
卷第79至85頁),復有如附表三所示之證據附卷可證,此部
分事實可以認定。
 ㈡大麻之栽種,是將大麻種子置入栽植環境中栽培,包括播種
、插苗、移栽、施肥、灌溉、除草等具體行為。以播種方式
栽種大麻,係以種子播種後至成苗為主要階段,其栽種行為
之既、未遂,以大麻種子經播種後有無出苗而定。換言之,
行為人將大麻種子播種後已出苗者,無待於大麻成長至可收
成之程度,即屬既遂(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581號判決
意旨參照)。被告栽種如如附表一編號1、附表二編號8、10
、14所示之植株93株,均有出苗長成植株,經採葉片2片檢
驗檢出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
中心112年7月13日航藥艦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附卷可
證(見偵26493號卷第45頁);又經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
實驗室鑑定結果,檢視葉片外觀均具大麻特徵,隨機抽樣10
株檢驗均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等情,有該局112年8月1日
調科壹字第11223915810號鑑定書在卷可證(見偵26943號卷
第52頁),可以認定扣案的植株93株確實是大麻植株,且均
為被告以上開方式栽種而成。 
 ㈢被告於上開時地經警查獲之大麻植株數量高達93株,且一併
查獲如附表二所示栽種大麻所用之育苗盆、培養盆及有機培
養土等物,可知本案被告栽種大麻之規模非小,且投入相當
時間、精力及資金,顯非一時好奇所為。又被告在蝦皮網站
上購買商品,名稱雖為「火麻種子」,惟該商品註明「超高
發芽率」,被告更向賣家詢問「是可以發芽長大的嗎我不是
要吃的」、「種子都沒發芽耶過一個月了」、「希望我再等
看看有好結果」、「發芽了」、「之前有誤會真的很抱歉」
等語,有新加坡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112年4月
11日蝦皮電商字第0230411037S號函檢附之對話訊息在卷可
證(見他3959卷第17至25頁),顯見被告購買上開種子時已
期待它發芽,且非供餵食鸚鵡之用;而被告並無施用第二級
毒品大麻,此經被告供述明確(見偵26943號卷第35頁反面
),可知被告以上開方式栽種成功的植株,也不是供己施用
。則被告為什麼要栽種大麻呢?此經被告於偵訊時明確供稱
「(問:為何要種火麻仁種子?)…我從蝦皮找種子,就有
看到火麻仁種子,它上面寫可發芽,所以我就想種種看」、
「(問:當時看到火麻仁種子可發芽心裡是否就有想到可能
可以種出大麻?)我當時確實有這樣想,還沒下單種子前我
有上網查,查火麻與大麻的差別,看它是否是毒品,維基百
科說火麻同等於大麻…」、「(問:你聊天室上兜售你植栽
時是否將它當作大麻植栽在兜售?)我確實是將這些植栽包
裝成大麻的形象…」、「(問:你如何得知420福利社?)因
為植栽已經長大,我本來沒有抱期望,我想說若要培育大麻
需要很多設備,但我只是把它種在土裡面,後來就長大了…
我想說可以賣看看,所以我又上網查。我查大麻關鍵字,包
括飛行員、420、農夫」、「(問:420是何意?)我今天才
知道是國際大麻日,我之前上網查打420只是都跑出跟大麻
有關的網頁」、「(問:火麻仁種子是否分批買?)是,但
只有這一批成功。之前也都有發芽,但我有記取之前失敗的
經驗,最後這一批有成功」、「這一批我買100顆種子,加
運費共150元,但實際上賣家應該超過100顆的種子,我全部
都種下去,成品就是被扣到的93盆,其中有一些已經枯死」
等語(見偵26943卷第34頁反面至35頁反面),則被告下單
購買前已透過網際網路查到「維基百科說火麻同等於大麻…
」,竟分批購買種子,失敗後又再度嘗試,才成功栽種扣案
的大麻植株93株,並在「跟大麻有關」的420福利社以1株5,
000元的價格出售,顯見被告主觀上有栽種大麻之認識及意
欲,且有出售牟利的意圖。被告辯稱他沒有栽種大麻犯意云
云,不可採信。
 ㈣大麻植株為什麼可以出售牟利呢?眾所週知大麻植株是大麻
的原料,而大麻屬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列管的第二級毒品,
不得非法製造、運輸、販賣、轉讓、施用或持有,而我國查
緝毒品犯罪執法甚嚴,並科以重刑,除非是為了供製造第二
級毒品之用,一般人不致單純出於園藝或觀賞之目的任意栽
種、販賣或購買大麻植株。本案被告栽種及販賣的大麻植株
經檢出有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自屬製造第二級毒品大麻的
原料,雖扣案的大麻植株93株尚未經加工製造成易於施用之
製品,但被告栽種大麻植株高達93株,並非供自己施用,且
以「100顆種子,加運費共150元」的低價買入種子,又在「
跟大麻有關」的420福利社以1株5,000元的價格高價出售,
進而將大麻植株攜離原栽種之住處交易,則綜合觀察被告上
開行徑,被告販賣大麻植株的行為固不構成販賣第二級毒品
罪,但是上開栽種及販賣大麻植株的事證,足以認定被告栽
種大麻是基於供他人製造第二級毒品的意圖,甚為明確。
三、綜上所述,被告及選任辯護人所辯前詞,不可採信。本案事
證明確,應依法論科。 
參、論罪科刑:  
一、被告的行為構成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2條第2項之意圖供製
造毒品之用而栽種大麻罪。
二、被告因栽種大麻而持有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之大麻植株及
大麻種子等低度行為,均為栽種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
罪。又被告自112年5月10日起至同年7月11日為警查獲之日
止栽種大麻,是基於同一犯意,於密接時間、相同地點侵害
同一法益,為接續犯,應包括論以一罪。
三、被告成功栽種大麻植株高達93株,雖尚未達於一般可捲為大
麻菸葉施用並流於市面之狀態,惟大麻屬於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列管的第二級毒品,對社會安寧秩序及民眾身心健康造成
之危害甚鉅,政府因此三令五申禁絕毒品,被告明知此情,
仍為本案犯行,且被告於偵查、原審及本院審理時均否認意
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大麻犯行,這樣的犯罪情狀並無任
何可以憫恕之處,在客觀上不足以引起一般人之同情,並無
宣告法定最低度刑期猶嫌過重之情形,自無從適用刑法第59
條規定酌減其刑。
肆、上訴駁回的說明
  原審審理後認為被告犯了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大麻罪
,考量政府對於毒品之危害性廣為宣導,被告對於大麻之危
害及栽種大麻之違法性應有明確認識,當不得為之,惟無視
國家杜絕毒品之嚴刑峻令,為圖製造毒品之用,而為本案栽
種大麻之犯行,肇生毒品惡源,危害國民身心健康及社會風
氣,進而敗壞社會治安,對社會秩序潛藏之危害極高,且於
犯後矢口否認犯行,未見有悔悟之意,自應予相當之非難;
另審酌被告所栽種之方式、規模及已長成之植株數量,兼衡
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暨自述大學畢業之教育程度、目前
從事銷售員,月收入38,000元至50,000元、無未成年子女、
毋庸扶養雙親等家庭生活經濟情況(見原審卷第222頁)、
及如卷附被告前案紀錄表無前科之素行等一切情狀,
  量處有期徒刑5年6月,並就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附表二編
號8、10、14所示之大麻植株共計93株、及扣案如附表二編
號1至7、9、11至13所示之物均宣告沒收。綜合以上說明,
本院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沒有錯誤,適用法律正確,量刑
及沒收之諭知也沒有不當。被告提起上訴以前述辯詞否認犯
罪,不可採信的理由已經在前面說明清楚,被告上訴為無理
由,應予駁回。至本案扣案的大麻植株屬於被告犯罪所生之
物,且屬違禁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原
審誤引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此部
分略有瑕疵,惟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尚無撤銷的必要,併
予說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佞如提起公訴,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 名 曜                法 官 林 宜 民                法 官 鄭 永 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 姿 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2條第2項
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大麻者,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編 號 名稱 數量 備註 ⒈ 大麻活株 4株 ⒉ 智慧手機(Iphone X) 1台 ⒈113年度院保字第628號 ⒉白色 ⒊IMEI:000000000000000(含SIM卡1張) ⒊ 智慧手機(Iphone 6) 1台 ⒈113年度院保字第628號 ⒉白色 ⒊IMEI:000000000000000(含SIM卡1張)
附表二:
編 號 名稱 數量 備註 ⒈ 透明育苗盆 4個 113年度院保字第628號 ⒉ 黑色育苗盆 4個 113年度院保字第628號 ⒊ 白色水盆 4個 113年度院保字第628號 ⒋ 有機培養土包裝袋 5袋 113年度院保字第628號 ⒌ 黑色培養袋 1批 ⒍ 中型培養盆 1批 113年度院保字第628號 ⒎ 植物驅蟲液 2罐 113年度院保字第628號 ⒏ 中型培養盆含活株 22盆 含活株22株 ⒐ 黑色培養盆 2個 113年度院保字第628號 ⒑ 黑色培養盆含活株 1個 含活株4株 ⒒ 濕度測量杯 1個 ⒓ 澆水容器 1個 113年度院保字第628號 ⒔ 澆水杯 1個 113年度院保字第628號 ⒕ 大型培養盆含活株 63盆 含活株63株
附表三:




112年度他字第3959號  ⒈基隆市警察局112年5月7日偵查報告(第7至16頁)  ⒉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112年4月11日蝦皮電商字第0230411037S號函(第17頁,第133頁同,第209頁同,第293頁同)暨函送用戶名稱「wind.boy0916」(乙○○)之基本資料(第19頁,第135頁同,第211頁同)、訂單明細(第21頁,第137頁同,第213頁同)、購物平台站內訊息列表(第23至25頁,第139至141頁同,第215頁同)  ⒊乙○○之證號查詢通聯調閱查詢單(第27頁,第143頁同,第217頁同)  ⒋乙○○之社群網路臉書個人首頁、通訊軟體LINE之ID搜尋好友畫面截圖(第29頁,第145頁同,第219頁同)  ⒌名稱「wind.boy0916」之instagram搜尋畫面、帳號頭貼照片截圖(第31頁,第147頁同)  ⒍名稱「wind.boy0916」之IP登入查詢列表(第33頁,第149至151頁,第221至223頁同)  ⒎IP:125.230.143.132之查詢通聯調閱查詢單(第35至36頁,第153至154頁同,第225至227頁同)  ⒏臺中市○○區○○○街000巷0號之現場照片(第37至40頁,第155至159頁同,第229至232頁同)  ⒐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特有生物研究保育中心111年6月16日農特植字第1113603562號函(第53頁,第179頁同,第253頁同)暨函送111年6月13日植物樣品種子發芽試驗結果(第55至58頁,第181至184頁同,第255至258頁同)、植物樣品DNA檢測結果(第59至65頁,第185至191頁同,第259至265頁同)  ⒑基隆市警察局112年5月25日偵查報告(第113至131頁)  ⒒基隆市警察局112年6月6日偵查報告(第199至208頁) 112年度他字第4339號  ⒈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三總隊第一大隊偵辦乙○○涉嫌栽種大麻案112年5月18日偵查報告(第7至9頁)  ⒉乙○○之證號查詢通聯調閱查詢單(第11頁)  ⒊保安警察第三總隊基隆偵查分隊照片(乙○○栽種照片、蝦皮購物平台購物紀錄、購買商品頁面截圖)(第25至28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三總隊第一大隊112年7月13日偵辦乙○○涉嫌栽種大麻案職務報告(第35頁) 北檢112年度他字第7072號  ⒈警員112年7月10日偵查報告(第5至8頁) 北檢112年度偵字第26943號  ⒈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第2至4頁)  ⒉乙○○之自願受搜索同意書(第12頁、第17頁)   ⒊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112年7月11日搜索扣押筆錄(第13至14頁反面)暨扣押物品目錄表(第15頁)  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112年7月11日搜索扣押筆錄(第18至19頁反面)暨扣押物品目錄表(第20頁正反面)  ⒌文山第二分局執行誘捕偵查網路蒐證截圖(群組「420福利社」、與暱稱「啊泰」(被告乙○○)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第22至24頁)  ⒍刑案現場照片(第25至26頁反面)  ⒎蝦皮購物網站截圖(第27頁正反面)  ⒏112年度青字第1253號扣押物品清單(含照片)(第43至44頁)  ⒐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2年7月13日航藥艦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第45頁)  ⒑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112年7月24日北市警安分刑字第1123019533號函(第46頁)暨函送查獲毒品案送驗紀錄表(第47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2年7月13日航藥艦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第48頁)、獲案毒品表(第49頁)、112年度青字第1253號扣押物品清單(第50頁)  ⒒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2年8月1日調科壹字第11223915810號鑑定書(第52頁)  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112年8月8日北市警安分刑字第1123022084號函(第53頁)暨函送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2年8月1日調科壹字第11223915810號鑑定書(第54頁) 112年度偵字第40447號  ⒈112年度毒保字第504號扣押物品清單(第25頁) 原審卷:112年度訴字第2088號  ⒈乙○○113年1月29日刑事準備書狀提出之照片5張(第47至51頁)  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113年1月17日北市警安分刑字第1133042155號函(第53頁)暨函送光碟(證物袋)  ⒊113年度保管字第133號扣押物品清單(含刑事案件報告書、扣案物照片)(第57至78頁)  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113年3月15日北市警安分刑字第1133048869號函(第81頁)暨函送光碟(證物袋)  ⒌113年度院保字第628號扣押物品清單(第85至86頁)  ⒍勘驗筆錄(第171至178頁,第193至19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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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