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再審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醫再字,114年度,1號
TPHV,114,醫再,1,202507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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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醫再字第1號
再審原告 邵曰道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簡榮生曾令民、臺北榮民總醫院間侵
權行為損害賠償再審之訴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25日本
院113年度醫再字第4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經核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151萬元,依000年0月0日生效之民事訴訟費
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應徵再審裁判費2萬875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
醫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傅中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陳冠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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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