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聲再字,114年度,36號
TPHV,114,聲再,36,202507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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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再字第36號
聲 請 人 黃莓翠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張靜筠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再審之訴事件
,對於中華民國114年5月27日本院114年度再易字第40號確定裁
定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及114年1月1日修正
生效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
收額數標準第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
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同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3日內,如數
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規定,認再審之
聲請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又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敬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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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