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99號
聲 請 人 陶家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廖森永、孫家禾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聲
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113年度上字第1164號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
於民國113年12月16日、114年1月16日、114年2月10日準備程序
期日及114年3月12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
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
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
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且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
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
目的之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
項、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為釐清兩造當庭所述與本院113年度上字第1
164號判決內容是否相符,俾利伊可採取其他訴訟救濟手段
及維護伊之權益,爰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法
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准予
交付本院113年度上字第1164號排除侵害等事件之所有準備
程序期日及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三、本件聲請人為本院113年度上字第1164號請求排除侵害等事
件之上訴人,以上開事由聲請發給113年12月16日、114年1
月16日、114年2月10日準備程序期日及114年3月12日言詞辯
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本院審酌聲請人在上開事件為依法
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
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揆諸上開規定,爰准聲請人於繳納費用
後,發給前述準備程序期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又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
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爰併予裁示如主文第2項 ,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 法 官 張婷妮 法 官 林哲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盈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