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抗字第939號
抗 告 人 張淑晶 現在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張振盛等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對於中
華民國114年6月17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854號裁定
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及114年1月1日施行之本院
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第2
項規定,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
告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為即駁回其抗
告。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絮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佳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