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抗字,114年度,904號
TPHV,114,抗,904,202507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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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抗字第904號
抗 告 人 于蘋
相 對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明異議事件,
對於中華民國114年5月29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定(113年度執
事聲字第174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及原法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一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所為一
一三年度司執助字第三八二九號裁定均廢棄。
  理 由
一、查相對人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執字第30048號債權憑證為執行名義,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聲請對抗告人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經臺北地院以113年度司執字第41300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受理在案,臺北地院囑託原法院民事執行處就抗告人對第三人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三商美邦公司)之保單債權為強制執行,原法院以113年度司執助字第3829號清償債務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受託執行,於民國113年3月14日核發扣押命令,扣押抗告人對三商美邦公司之保單債權,三商美邦公司於同年3月22日具狀陳報抗告人對三商美邦公司有如附表所示之抗告人為要保人之保險契約及預估解約金,抗告人於同年5月22日就扣押命令聲明異議,原法院民事執行處已於同年6月12日就扣押附表編號3、4所示保單債權部分撤銷扣押命令,抗告人對附表編號1、2所為扣押程序部分則為原法院司法事務官於同年8月22日裁定駁回其異議(下稱原處分),抗告人提起異議,原法院於114年5月29日裁定駁回其異議(下稱原裁定),抗告人提起本件抗告,合先敘明。
二、本件抗告意旨略以:立法院已於114年6月3日三讀通過修正保險法部分條文,新增第123條之1規定要保人為債務人之人壽保險契約,各有效契約之解約金債權金額未逾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計算之六個月金額中最高標準者,即臺北市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計算6個月為新臺幣(下同)14萬6,730元,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附表編號1、2所示保單預估解約金均不足上述金額,自不得作為系爭執行事件扣押標的,又伊具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所認定特殊境遇家庭身分,子女每月均靠政府補助生活津貼,伊已長期舉債度日,附表編號1、2所示保單為伊及同居家屬生活保障所必需,如對上述保單債權為強制執行,相對人所取得受償之利益與伊、被保險人及受益人因保單遭終止所受重大不利益間差距過大,難謂符合公平合理及比例原則,對伊實屬過苛,原裁定未審酌上情,自有所違誤,自應廢棄原裁定,發回原法院另為適當之處理等語。
三、按要保人為債務人之人壽保險契約,各有效契約之解約金債權金額未逾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計算之六個月金額中最高標準者,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立法院於114年6月3日三讀通過、同年6月18日公布、自同年月00日生效之保險法第123條之1第1項已有明文。且按「依中華民國114年6月18日修正公布保險法第123條之1、第129條之1、第132條之1規定,及第135條之4準用第123條之1規定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標的之人身保險契約解約金債權,於修正施行前已扣押者,執行法院應速為撤銷扣押命令」,「法院辦理人身保險契約金錢債權強制執行原則」(下稱人身保險契約執行原則,見本院卷第19至21頁)第13點第1項亦有規定。是對保單債權之強制執行事件尚未終結者,應適用修正後之保險法第123條之1第1項規定甚明。又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計算之六個月金額中最高標準者,為按臺北市每月最低生活費2萬0,379元之1.2倍之6個月金額計算者,其金額為14萬6,729元(計算式:臺北市每月最低生活費2萬0,379元×1.2倍×6個月=14萬6,72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此有114年每月生活必需(必要生活費用)數額一覽表(見本院卷第23頁)可據。而查,附表編號1、2所示保單之要保人均為抗告人,預估解約金各為6萬5,149元、5萬7,946元,業據原處分、原裁定載明在案,各該保單之預估解約金均未逾保險法第123條之1第1項規定所規範14萬6,729元之標準,該解約金債權自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應由原法院按人身保險契約執行原則第13點第1項規定處理之,抗告人主張上述保單之解約金債權不得作為強制執行標的,自屬有據,原法院民事執行處核發扣押命令扣押附表編號1、2所示保單之解約金債權,原處分及原裁定駁回抗告人聲明異議,即有可議,均無可維持,爰廢棄原裁定及原處分,由原法院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另為適法之處理。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慧萍               法 官 吳若萍               法 官 陳杰正附表:
編號 保單名稱 保單號碼 要保人 預估解約金 1 二十年繳費真安康防癌保險 000000000000 于蘋 6萬5,149元 2 二十年繳費守護久久殘廢照護終身保險 000000000000 于蘋 5萬7,946元 3 二十年繳費關愛久久殘廢照護定期健康保險 000000000000 于蘋 0元 4 二十年繳費祥平安終身保險 000000000000 于蘋 6,773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雅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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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