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再審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再易字,114年度,60號
TPHV,114,再易,60,202507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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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再易字第60號
再審原告 胡寶仁

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熊永金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對本院民國114年4月29日113年度上易字第1018號確定判決,
提起再審之訴,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萬元,
應徵再審裁判費2萬8,575元,未據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即駁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翠華
法 官 藍家偉
法 官 梁夢迪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麒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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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