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再審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再易字,114年度,56號
TPHV,114,再易,56,202507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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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再易字第56號
再審原告 韓佩庭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鄭學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提起再
審之訴,經核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如附表
所示),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及民國000年0月0日生效
施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
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規定,應徵再審裁判費1萬9,800元,
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
逾期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
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美雲
法 官 王 廷
法 官 汪曉君
附表:本票(期別:民國)
發票人 票據號碼 票面金額 (新臺幣) 發票日 到期日 鄭學書 TH200753 100萬元 110年3月25日 110年5月25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戴伯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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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