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上字第541號
上 訴 人 祭祀公業高佛成
兼法定代理人 高清雲
高成賢
高明來
高呈祥
高宏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力維律師
劉緒倫律師
被 上訴 人 高啟淦(即高連發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派下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高啟淦為被上訴人高連發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本件被上訴人高連發於民國113年5月31日死亡,其於本院審
理期間委有訴訟代理人,依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3條規
定,訴訟程序不因而停止。其派下權現由其子高啟淦繼承,
其配偶高王梅桂、其女高彗芬、高彗榕、高慧娟、高玉芬均
非派下權承繼人等情,業據渠等於114年5月28日具狀陳明在
案,高啟淦於114年6月5日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
應予准許。
二、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傅中樂 法 官 陳彥君 法 官 廖慧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呂 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