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建上字第37號上 訴 人 興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建喬 訴訟代理人 李仁豪律師複 代理 人 張瑋廷律師被 上訴 人 新北市樹林區公所法定代理人 洪崇璉 訴訟代理人 黃韻宇律師 王詩惠律師 彭國書律師複 代理 人 李琳華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履約保證金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9月24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第4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政佑 法 官 黃珮禎 法 官 葉珊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江怡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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