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上字,113年度,938號
TPHV,113,上,938,202507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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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上字第938號
上 訴 人 何志偉
訴訟代理人 蔡世祺律師
何念屏律師
賴彥杰律師
被 上訴人 王世堅
莊瑞雄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林福容律師
複 代理人 張家銘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
25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32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本院於114年7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王世堅莊瑞雄(下逕稱姓名,並合
稱被上訴人)為使王世堅贏得民國113年立法委員選舉臺
北市第2選舉區(大同區、士林區38里)民主進步黨(下稱
民進黨)黨內初選(下稱系爭初選),竟於接受電視及文字
新聞記者採訪時,明知採訪時之發言將透過文字、新聞畫面
播送至全國,竟於附表所示時間、地點,公然發表如附表言
論內容欄所示之不實或侮辱言論,均足以使一般社會大眾對
於伊客觀社會評價,受有負面貶抑,實已不法侵害伊名譽權
,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規定,求為命
被上訴人各給付伊新臺幣(下同)300萬元本息之判決(原
審為上訴人敗訴判決,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並上訴聲
明:㈠原判決廢棄;㈡王世堅應給付上訴人300萬元,及自起
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㈢
莊瑞雄應給付上訴人3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㈣願供擔保,請准宣告
假執行。
二、被上訴人答辯如下:
 ㈠王世堅則以:附表編號4所示言論內容「不信邪」係針對民進
黨中執會於112年3月8日作成大局條款,不建議現任議員
與本次立委選舉,因伊斯時為現任臺北市議員,如參與黨內
初選恐有違大局條款,伊仍決定放手一搏,登記參與初選,
伊所稱「不信邪」係指執意參與初選而言,並非指上訴人是
「邪」。又伊於登記參與初選後,發現臉書(FACEBOOK)專
頁有李佳蓉等共34位網友於其專頁上同步捏造散佈不實假訊
息,並外加梗圖,發送予各大媒體,抹黑造謠伊介入中泰花
園都更案與黑道分贓,影射伊與涉毒之訴外人即民進黨臺北
市黨部評委會前召集人趙映光之兒子趙介佑、訴外人前國策
顧問黃承國交好,暗指伊係黑金復辟共犯,更稱伊隸屬訴外
蔡英文之英系,黃承國蔡英文提拔之黑道國策顧問,英
系黑白共治、伊跟著黑道黃承國分贓共治,企圖毀滅伊人格
以影響選情,此顯屬上訴人陣營初選最後階段抹黑策略,伊
於112年4月13日前往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下稱
市刑大)門口召開記者會澄清;然上訴人隨即於當日召開記
者會,強調不打負面選戰,卻稱:「我何志偉從來沒攻擊過
王世堅,我沒有攻擊過他的婚姻問題、他出軌,以及在上一
次八仙過海的時候去開房間,也沒攻擊過王世堅選民的誠
信問題、債務問題」等言論;又於同年4月19日即初選民調
最後1日至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下稱士林地檢)按鈴申告
,並公開向媒體稱伊「做偽證、自導自演」及對其「抄家滅
族」,要對伊提告加重誹謗罪等語。伊鑑於民調即將截止,
於接受媒體提問時方才以「惡魔」二字形容上訴人,以為反
制,以免社會民眾均誤認上訴人陣營之抹黑造謠及上訴人前
開說詞為真。上訴人係公眾人物,選戰事涉公眾利益,伊以
惡魔」形容上訴人之選舉手法及言論,又非空穴來風,係
為捍衛名譽之情狀之選舉反制言語,不構成對上訴人名譽權
之不法侵害等語,以資抗辯。並答辯聲明:⒈上訴駁回;⒉如
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㈡莊瑞雄則以:伊因系爭初選期間出現大量網路梗圖言論,對
於該競選手法表示「可恥」、「下三濫」之個人意見,該言
論並非針對上訴人個人。又上訴人曾於111年10月27日將訴
外人陳時中的人像砂畫照放在立法院回收區,其稱此為裝置
藝術,該說法令黨內同志儍眼,伊遂以此評論上訴人沒人緣
、很假,不能認係不法侵害其名譽權;且上訴人不願對大陸
威嚇臺灣乙節表示看法,而表示「中共只要對臺灣威嚇,所
有立法院立委112位都敢講,只有他不敢說」之意見,並未
貶抑上訴人之名譽。再者,陳時中競選臺北市長落選後,上
訴人於111年11月26日在新聞媒體指稱民進黨有黑道進入競
選團隊決策圈,並直接挑明黃承國等人即為黑道,且趙介佑
委請律師發新聞稿澄清提及其從上訴人陣營繳費入黨,只有
代表上訴人陣營當選105年市代表等語。上訴人既主動提出
黑道議題,於社會上備受討論,民進黨又為國內主要政黨,
黨內事務是否涉及黑道,屬於公共議題,伊稱很多黑道根本
何志偉家族引進民進黨、沒資格在那邊扯黑道等語,乃為
事實陳述,且係對公共議題所為評論,並無不法侵害上訴人
名譽等語,資為抗辯。並答辯聲明:⒈上訴駁回;⒉如受不利
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本院卷第221頁):  
  被上訴人分別有於附表所示時間、地點講述言論涉及附表所
涉言語。
四、本院之判斷: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
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
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
,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
第19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
利,有促進民主政治發展、實現多元社會價值之功能。對於
自願進入公眾領域之公眾人物,就涉及公眾事務領域之事項
,個人名譽雖非不受保障,惟對言論自由應為相當程度之退
讓,而言論可分為事實陳述與意見表達,其中關於事實陳述
部分,當事人如能證明為真實,或主要事實相符,不必責其
陳述與真實分毫不差,或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
所提證據資料,足認其有相當理由確信為真實者;另關於意
見表達部分,乃行為人表示自己之見解或立場,屬主觀價值
判斷之範疇,無真實與否可言,如係對於可受公評之事,善
意發表適當之評論者,均不具違法性,非屬侵害他人之名譽
權,自不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最高法院111年度台
上字第876號判決意旨參照)。又解讀爭議之言詞時,除不
得任意匿飾增刪外,應綜觀該言詞之全文,以免失真(最高
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792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被上訴人於附表使用之言語是否侵害上訴人之名譽權?
  ⒈附表編號1:
   查莊瑞雄於附表編號1所示時間、地點,對於媒體採訪時
提及王世堅於系爭初選所遭受與黑道、財團掛勾等指控,
係對其人格撲殺及抹滅,並批評:「……選舉哪有打成這麼
髒,這可恥耶、這不應該啊。這種惡意的抹黑攻擊、不具
名的,就是下三濫的打法,做這些哽圖就是下三濫嘛,你
就大大方方的具名,誰具名你要去打王世堅他跟黑道在一
起、他跟財團在一起你就具名,就這麼簡單。打一個選戰
打成這個樣子,讓綠營的我們這些傳統的支持者看不下去
。我覺得應該是很快就要作民調了,讓台北市民好好的去
做評斷。」等語,有上訴人提出譯文可稽(見原審卷第33
4-335頁);又王世堅於系爭初選時因臉書專頁大量出現
臉書帳號暱稱「艾瑪愛嘛粉專」、「李佳蓉」、「林燭」
、「chen yi yun」等張貼其與黃承國涉入中泰花園案分
贓黑金、與黑道勾結等標語之梗圖(下稱系爭梗圖),共
有35組帳號,張貼時間主要集中於112年3月29日至同年4
月12日間,經訴外人即王世堅服務處人員鄭旭峯於同年4
月13日前往市刑大提告,並檢附各帳號之暱稱、張貼時間
、梗圖內容及網址等情,業經本院調取臺灣臺北地方檢察
署112年度偵字第22257號卷核閱無誤(見該卷第25-34、4
1-62頁)。足見莊瑞雄係鑑於王世堅於系爭初選時遭到大
量系爭梗圖指控其與黑道勾結、分贓黑金等情,對於網路
匿名者以系爭梗圖企圖影響系爭初選之選情,遂以「選舉
哪有打成這麼髒,這可恥耶」、「這種惡意的抹黑攻擊、
不具名的,就是下三濫的打法」、「做這些哽圖就是下三
濫嘛」等語為意見表達,其評論之對象應係網路匿名者,
並呼應「你就大大方方的具名,誰具名你要去打王世堅
跟黑道在一起、他跟財團在一起你就具名」等語,自難認
莊瑞雄上開言論所指稱對象為上訴人。則上訴人主張莊瑞
雄以附表編號1所示言論內容侵害伊之名譽權等語,難認
可採。
  ⒉附表編號2:  
   ⑴查莊瑞雄於附表編號2所示時間、地點對於媒體採訪回應
:「習近平在對臺灣發動這樣的武力的威嚇的時候,我
看連國民黨都敢講,就只有何志偉不敢講,就只有他們
家不敢講,臺灣受到老共的欺負的時候,我們跟他是互
不相隸屬的,誰都敢講,就只有何志偉不敢講,所以他
不要講一些假話,讓人家很生氣啊。」、「他的參選哪
是為了什麼民主?他為民主做過些什麼?他的參選哪是
為了這塊土地?選出來他們家有立委跟有議員這是好事
,就好好做事,真正為這塊土地,我就得好好的檢驗他
,他要檢驗王世堅,我就好好的檢驗他,就這麼簡單,
老共只要對臺灣在威嚇的時候,何志偉你就跳出來,你
就跳出來:臺灣跟中國是互不相隸屬的,你只要敢打過
來我誓死跟你打拼,我誓死跟你抵抗,就這麼簡單,我
看所有立法院的人113位,我看至少超過112位敢講吧,
我看就只有他不敢講而已吧,講那麼漂亮的話聽起來就
讓人家很不舒服。他如果是這樣的人,他講出來我會說
喔,好厲害哦,你就不是這樣的人、動不動就講這種假
話,就讓人家就很生氣啊。沒有反省,他這個真的沒有
反省,這是他跟王世堅的競爭、不是跟我,我不是主角
,不要講話讓其他旁邊的人聽了都很生氣,為什麼他在
立法院那麼沒有人緣就是這個原因,因為他那麼假嘛,
當個立委就要光明磊落,就這麼簡單」等語,有上訴人
提出譯文可稽(見原審卷第336-337頁),足見莊瑞雄
前開言論,係以上訴人斯時擔任立法委員一職,對於外
來威嚇之應對態度、參與競選之理念是否令人折服等事
,表示自己之見解,而屬意見表達,難認係事實陳述。
又上訴人及其家族為陽信商業銀行大股東,陽信商業銀
行曾赴大陸地區投資成立陽信融資租賃(中國)有限公
司等節,有莊瑞雄提出上訴人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表、壹
蘋新聞網報導為憑(見本院卷第141-147頁),上訴人
身為立法委員對於陽信商業銀行前往大陸地區經營事業
,是否仍會保護臺灣主權乙事,亦曾經108年總統大選
辯論會之中國國民黨參選人所評論,有辯論會譯文可佐
(見本院卷第254頁),是莊瑞雄對於上訴人是否勇於
表達對外來威嚇態度之可受公評之事項,善意發表上訴
人不敢回應等之評論,依前開說明,難認侵害上訴人之
名譽權。
   ⑵又在九合一大選進入最後衝刺階段,立法院中興大樓5樓
辦公區之回收區遭發現放置陳時中人像砂畫照,民進黨
內部擔心影響陳時中選情,經調閱監視器發現係上訴人
本人搬至回收區,並引發民進黨內對於選前能否維持團
結之議論等節,有新聞報導可稽(見原審卷第266-274
頁)。莊瑞雄抗辯基於上開因上訴人行徑之可受公評事
實進而評論上訴人「沒人緣」、「很假」等語,尚非偏
激不堪之言詞,縱令上訴人產生不快之感,亦為其身為
公眾人物對言論自由退讓之合理範圍,自難認上訴人之
名譽權受到不法侵害。則上訴人主張莊瑞雄以附表編號
2所示言論內容侵害伊之名譽權等語,亦非可採。
  ⒊附表編號3:    
   查民進黨臺北市黨部評委會前召集人趙映光之子趙介佑
嫌詐欺及毒品案件而遭判有罪,及趙介佑前曾由上訴人陣
營引薦進入民進黨等事實,有莊瑞雄提出新聞媒體報導為
證(見原審卷第290-294頁),該則報導並刊載趙介佑
其加入民進黨歷程之聲明原文,及說明係從上訴人陣營繳
費入黨(見原審卷第292頁);再佐以上訴人曾於111年11
月26日臺北市長選舉投票日當天,於新聞媒體稱民進黨
黑道進入競選團隊決策圈,致選情核爆乙情,有電視畫面
截圖在卷可參(見原審卷第276-282頁)。足見莊瑞雄
「黑道進入民進黨」之公共議題,係根據前開報導之事實
,提出附表編號3「很多黑道根本是何志偉家族引進民進
黨的」之陳述,乃有所依憑,而有相當理由確信為真實,
依前開說明,難認有侵害上訴人之名譽權。又莊瑞雄於附
表編號3所為「沒資格在那邊扯黑道,黨內不知有多少立
委想開除何志偉」之評論,乃係基於「黑道進入民進黨
之可受公評事項所為意見表達,其用語亦非偏激不堪之言
詞,均不具違法性。則上訴人主張莊瑞雄以附表編號3所
示言論內容侵害伊之名譽權等語,要非可採。
  ⒋附表編號4:  
   查王世堅於附表編號4所示時間、地點,經媒體採訪時回
應:「我信賴但是不信邪,所以我來了,選擇士林大同區
很顯然其實從哪裡跌倒就要從哪裡站起來。15年前立委選
舉我在士林大同區跌倒,所以現在我要在這裡站起來,中
山北松山這個立委選區都是我的本命區,可是這兩次立委
的選舉,我都積極的全心全意的幫忙吳怡農,因為他是一
位非常年輕優秀的好人才,即便這一次補選輸了,我一樣
我是鼓勵吳怡農要繼續耕耘。我認為吳怡農這一次敗選,
非戰之罪。所以在中山區立法委員這個選局,我就像是媒
人婆一樣,哪有媒人婆上花轎的?所以這非常清楚我在中
山北松山這個選區我還是一樣我繼續鼓勵吳怡農參選,我
認為他如果進到國會,會對於他在舉辦的壯闊台灣會有更
多的資源、更大的助力來推動,即便吳怡農沒有參選,那
麼我再一次強調,我在中山北松山這個立委選局,我就像
是媒人婆一樣,媒人婆不能上花轎的啦」等語,有上訴人
提出譯文可稽(見原審卷第428頁),足見王世堅係在討
論要參與士林大同區之系爭初選,而中山北松山選區將輔
助他人參選,揆諸其回應媒體之完整譯文,並未提到上訴
人,僅係強調「15年前立委選舉我在士林大同區跌倒,所
以現在我要在這裡站起來」等語,是依上開譯文內容,自
難認王世堅所稱不信邪之「邪」係指上訴人。至上訴人引
標題「『我信賴不信邪』王世堅登記正面挑戰何志偉」等
新聞媒體報導(見原審卷第52-59頁),亦係就上開譯文
內容為摘要報導,報導中並提及王世堅恐違反民進黨制定
之大局條款參選,其解釋黨主席賴清德宣示立委初選沒有
現任優先,都要初選,並表示響應賴主席說法,大局條款
是建議,不是強制,其還是決定來了等語(見原審卷第57
頁),均不足以認定王世堅所稱不信邪之「邪」係指上訴
人。則上訴人主張王世堅以附表編號4所示言論內容侵害
伊之名譽權等語,難認可採。
  ⒌附表編號5:  
   查王世堅於系爭初選時於臉書專頁遭大量系爭梗圖指稱其
與黑道掛勾、分贓黑金,並為此提告等情,業經認定如前
;且新聞媒體亦有報導「王世堅批評對手何志偉團隊製造
梗圖抹黑是泯滅人性」、「何志偉表示不打負面選戰,還
說『我何志偉從來沒攻擊過王世堅,我沒有攻擊過他的婚
姻問題、他出軌,以及在上一次八仙過海的時候去開房間
,也沒攻擊過王世堅選民的誠信問題、債務問題』」等
語,有台視新聞網112年4月13日報導可稽(見原審卷第20
4-206頁);而上訴人於同年月19日前往士林地檢就其所
認被上訴人之不實言論提出加重誹謗罪之告訴,亦有附表
編號5之譯文可憑(見原審卷第430頁),足見上訴人與王
世堅間就系爭梗圖是否為上訴人競選團隊所為,已有爭論
,並相互指控對方以不實言論抹黑。然「黑道進入民進黨
」之議題,為上訴人於111年11月26日所提出論述乙情,
已說明如前,與時隔不到半年之網路大量轉傳系爭梗圖所
王世堅與黑道勾結、分贓黑金等之論述相近,王世堅
此認為系爭梗圖為上訴人之競選陣營所發動,並非毫無所
憑,其於附表編號5所示時間、地點接受新聞媒體採訪時
,係針對何志偉於同日至士林地檢對於其抹黑提告乙事,
記者詢問:「何志偉是你看過最糟糕的一個候選人或對
手嗎」,因而回應:「兩個字,惡魔」等節,亦有上訴人
提出譯文為憑(見原審卷第430-431頁),堪認王世堅
對於上訴人陣營採用之選舉手法,對上訴人為惡魔之評論
,雖令上訴人感到不快,惟仍屬對可受公評之事,表示自
己見解之主觀價值判斷範疇,並於回答記者詢問時,所發
表之評論,難以惡意論之,而應屬善意所為,依前開說明
,應不具違法性,而不構成對上訴人之名譽權侵害。上訴
人雖主張臺北市第2選舉區之參選人尚有訴外人熊嘉玲等4
人,系爭梗圖亦有可能為其他參選人所發動等語,並提出
第11屆立法委員候選人名冊為憑(見本院卷第257-258頁
)。惟查,第11屆立法委員選舉係於112年11月間開放登
記,並於113年1月13日投票,然附表編號5所示之言論係
發生於系爭初選期間,與正式登記參選時間明顯有異,上
訴人復未提出其他事證說明系爭梗圖為熊嘉玲等4人所發
動,反觀上訴人曾自行提出「黑道進入民進黨」之議題,
王世堅據以認為系爭梗圖是上訴人陣營所為,並非毫無依
據,則上訴人主張系爭梗圖為其他參選人發動,王世堅
為評論仍具違法性等語,難認有據。
五、綜上所述,上訴人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
規定,請求被上訴人各給付300萬元,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
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
不應准許。從而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並無不合。上訴
人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
駁回其上訴。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上訴人雖聲請向民進黨臺北市黨部調取
趙介佑之入黨申請表,惟莊瑞雄前提出新聞媒體報導業將趙
介佑加入民進黨歷程之聲明原文予以刊載,其依趙介佑之聲
明進而為附表編號3之陳述,已有相當理由認屬真實,本院
認無再調查趙介佑入黨申請表之必要。至兩造其餘之攻擊或
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
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均附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媛媛               法 官 周珮琦               法 官 蔡子琪附表:
編號 行為人 時間 地點 言論內容 1 莊瑞雄 112年4月17日 鄰江里陳豊祥里長辦公室(臺北市○○區○○街000號) 「可恥」、「下三濫」 2 莊瑞雄 112年4月18日 同編號1 「為什麼何志偉在立法院沒人緣,因為他很假」、「老共只要對臺灣威嚇,所有立法院立委112位都敢講,只有他不敢說」 3 莊瑞雄 112年4月19日 立法院紅樓二樓媒體受訪地圖區(臺北市○○區○○○路0號) 「很多黑道根本是何志偉家族引進民進黨的」、「沒資格在那邊扯黑道,黨內不知有多少立委想開除何志偉。」 4 王世堅 112年3月20日 民進黨臺北市黨部(臺北市○○○路0段000號7樓) 「我信賴但是不信邪」 5 王世堅 112年4月19日 同編號1 「惡魔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馬佳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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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