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上字,113年度,1305號
TPHV,113,上,1305,20250703,3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上字第1305號
上 訴 人 謝秀英


江泰



江蓉蓉
江婷婷
上 訴 人 中華光明之家共生家園協會

法定代理人 李素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集義祠間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
華民國114年4月29日本院113年度上字第1305號判決,提起上訴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第二審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
  ,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
  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即明。上
開規定依同法第481條規定,於第三審程序準用之。
二、查,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4月29日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第三
審上訴,並未繳納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40,333元,亦未提出
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經
本院於114年6月2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正本7日內補正
,該裁定已於114年6月5日、114年6月19日送達各上訴人,
惟上訴人迄未補正,有命補正裁定、送達證書、本院裁判費
查詢表、本院答詢表存卷可考,揆諸前開說明,本件上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馬傲霜               法 官 趙雪瑛               法 官 何若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林孟和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