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閱覽憑證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上字,113年度,1216號
TPHV,113,上,1216,202507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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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上字第1216號
上 訴 人 林澤文
訴訟代理人 簡正民律師
林芝嬅

上 訴 人 廣達香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高全賢
訴訟代理人 林裕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閱覽憑證等事件,兩造對於中華民國113年7月
26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892號第一審判決,各自提
起上訴,本院於114年6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命廣達香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提出文件供林澤文閱覽
及影印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之宣告,暨命廣達香公寓大廈管理
委員會負擔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
上開廢棄部分,林澤文於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林澤文之上訴駁回。
第一審命廣達香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負擔訴訟費用部分及第二審
訴訟費用,均由林澤文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上訴人廣達香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下稱廣達香管委會)之
法定代理人由廖靜變更為高全賢,業據其具狀聲明承受訴訟
(本院卷第151-152頁),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貳、實體部分
一、上訴人林澤文(下稱林澤文)主張:伊為臺北市○○區○○路00
號(下稱廣達香大廈)地下一層、地下二層房屋(下稱系爭
房屋)之所有權人,對造上訴人廣達香管委會為系爭房屋所
在之廣達香大廈區分所有權人(下稱區權人)所成立之管理
委員會。兩造前因管理費繳納而生爭執,經廣達香管委會
起訴訟後敗訴確定(下稱前案)。因訴外人即廣達香管委會
前主委廖靜就廣達香大廈管理費收取標準一事於前案之說詞
不一,且伊聽聞廖靜曾自行更改廣達香管委會之文件,伊從
未見過管委會公布帳目,故有必要閱覽及影印廣達香大廈之
相關文件、帳冊、對外函文、金融帳戶存摺等情。爰依公寓
大廈管理條例第35條規定,求為命廣達香管委會提出原判決
附表(下稱附表)所示文件及其發文予臺北市政府所有資料
、金融帳戶存摺予伊自行閱覽及影印之判決(原審判命廣達
香管委會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供林澤文閱覽及影印,駁回林
澤文其餘請求。兩造各就其敗訴部分聲明不服,提起上訴)
。其上訴聲明:㈠原判決關於駁回林澤文後開第㈡項之訴部分
及該部分假執行之聲請均廢棄。㈡廣達香管委會應將其發文
予臺北市政府所有資料及金融帳戶存摺交予林澤文自行閱覽
及影印。㈢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廣達香管委會則以:林澤文因積欠多年管理費,經伊提起訴
訟請求給付,案件尚未終結,林澤文係為取得相關文件以供
訴訟使用。伊成立迄今已近15年,因區權人彼此間有信任基
礎,或因經商忙碌對於公共事務而無參與意願,長期由廖靜
擔任主委,管理費收支僅公告各戶應繳數額,之後做成收支
明細表供住戶確認,除林澤文外,未曾有住戶表示異議。廣
達香大廈若有應辦事項即通知住戶聚會討論亦無做成正式會
議紀錄。伊所執有附表所示文件均已提出繕本交予林澤文
其餘文件不存在,無從提出,又伊之金融帳戶存摺或發文予
臺北市政府之函文,非伊應提供閱覽或影印之文件,林澤文
此部分請求,不應准許等語置辯。其上訴聲明為:㈠原判決
不利廣達香管委會部分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林澤文在第
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三、本院之判斷:
 ㈠按利害關係人於必要時,得請求閱覽或影印規約、公共基金
餘額、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欠繳公共基金與應
分攤或其他應負擔費用情形、管理委員會會議紀錄及前條會
議紀錄(即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
員會不得拒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5條定有明文。上開得
請求閱覽及影印之文件,應以現存在之文件為限。倘該文件
已不存在,或非上開所列之文件,自不能依該條規定請求管
理委員會提出供其閱覽或影印。
 ㈡林澤文主張廣達香管委會應提出自成立時起如附表所示文件
交付伊自行閱覽及影印云云。廣達香管委會則以其所執有附
表所示文件,均已提出繕本交予林澤文,其餘文件不存在,
無從提出等語置辯。經查:
 ⑴依證人蔡長智證稱:伊於83年間購入廣達香大廈00號1樓房地
,當時並無管理委員會,之後才按照政府規定成立,管理費
的收取由管委會寄發單據給住戶告知每戶每個月管理費的數
額,以往沒有另外收修繕費,但最近有一筆外牆修繕因金額
大,有做一個分攤明細,伊額外匯了新臺幣(下同)6、7萬
元左右。伊當管理委員之後,管委會召開時間沒有固定,不
記得開過幾次,伊參與的是去年(113年)跟今年(114年)
大概有3-4次,大部分是在討論外牆修繕的部分。廣達香大
廈區權人是廖靜家族占大部分,他們也願意出來幫大家服務
,區權人抱持信賴原則,一直由廖靜擔任主委,也沒有人想
去當。今年伊接財務委員,詢問廖靜到底有無公共基金,廖
靜說當時建設公司並沒有交公共基金,錢都是住戶的管理費
,現在收入都是存在銀行裡,接任時有交接一個收支明細表
等語(本院卷第164-166頁);及證人劉保同證稱:伊於99
年成為廣達香大廈00號1、2樓的區權人,伊在去年(113年
)有當一屆副主委,去年有開幾次管委會,主要是討論大樓
修繕問題,有開幾次伊不記得,通知開會就有去,不清楚是
定期還是多久開一次,開完會有簽名,有無紀錄部分不清楚
,伊主要參加討論,其餘由主委處理。伊不記得有無開過區
權人大會,大樓如果有事情會通知伊商量,伊跟區權人就到
(君帥)飯店一樓後面或樓上(廖靜住處)討論,並且做決
定,區權人人數不多,通知大家來討論就做決定,若伊出國
不在就請伊的代理人跟廖靜高全賢連絡,就會知道討論結
果。伊不知道有無公共基金,伊就是固定交管理費。伊僅當
過一次副主委,副主委是虛職,主要參加管委會開會提供意
見並參加決議,伊前面沒有副主委,後面也沒有再選副主委
,所以並未交接任何文件,區權人會議或管委會開會都是用
電話通知等語(本院卷第167-170頁)以考,可知廣達香管
委會成立後,因各區權人具有信賴基礎,就該大廈公共事務
之運作係採簡便方式行之,則廣達香管委會辯稱其執有附表
所示文件(詳後⑵所述)均已提出繕本交予林澤文,其餘文
件不存在,無從提出等語,應可憑採。
 ⑵廣達香管委會就其執有113年5月27日、同年7月22日、同年12
月17日管委會會議紀錄、114年1月15日區權人會議、113年4
月11日、114年1月15日、同年2月11日區權人會議出席簽名
紀錄、112年、113年、114年(1至4月)管理費收支明細表
(總表)、113年1-12月收支明細、114年1-3月收支明細、1
12年1-12月、113年1-12月、114年1-4月管理費計算方式確
認表等均已提出影本存卷(本院卷第181-219、237-299頁)
,另廣達香大廈82年5月5日管理委員會會議記錄、98年9月2
3日區權人會議紀錄亦均有影本附卷(原審卷第22-27、79-8
7頁),且林澤文亦陳稱廣達香管委會已提出之文件繕本,
不再於本件請求閱覽影印等語(本院卷第314頁)。此外,
林澤文未證明廣達香管委會除上開已提供之文件外,尚有其
他文件現仍存在,則其請求廣達香管委會提出供其閱覽及影
印,即無理由。
 ㈢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5條規定可請求閱覽或影印之文件,
並不包括管理委員會發出之函文,故林澤文主張廣達香管委
會應提出發函予臺北市政府之文件供其閱覽及影印,並無理
由。
 ㈣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本條例第35條所稱
會計憑證,指證明會計事項之原始憑證。所謂原始憑證,依
商業會計法第16條規定,其種類包括:一、外來憑證:係自
其商業本身以外之人所取得者。二、對外憑證:係給與其商
業本身以外之人者。三、內部憑證:係由其商業本身自行製
存者。查管理委員會之金融帳戶存摺並非上開原始憑證,自
非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5條所列得請求閱覽、影印之會計憑
證,故林澤文以廣達香管委會之金融帳戶存摺係會計憑證為
由,主張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5條規定請求廣達香管委會
供其閱覽及影印,亦無理由。
四、綜上所述,林澤文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5條規定,請求廣
達香管委會提供附表所示之文件及廣達香管委會發文臺北市
政府之所有資料及金融帳戶存摺交予其自行閱覽及影印,均
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審就上開應駁回部分判命廣達香管委
會就原判決附表所示之文件提供林澤文閱覽及影印,並為假
執行及免為假執行之宣告,尚有未洽。廣達香管委會上訴指
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有理由,爰廢棄改
判如主文第2項所示。至林澤文請求閱覽及影印廣達香管委 會發文臺北市政府之所有資料及金融帳戶存摺等部分,原審 為林澤文敗訴之判決,並無不當,應予維持。林澤文上訴指 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 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 逐一論列,併此敘明。
六、據上論結,本件廣達香管委會上訴有理由,林澤文上訴無理 由,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         民事庭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政佑              法 官 葉珊谷              法 官 黃珮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



但書或第2項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陳昱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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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