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上字第1088號
上 訴 人 王大綱
送達代收人 陳郁婷律師
被 上訴人 高淑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6
月3日本院112年度上字第1088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五日內,補正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
之關係人為代理人之委任狀,並補繳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玖萬壹
仟柒佰伍拾伍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向第三審法院上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
14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為同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
段所明定。又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
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
此限。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
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
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
上訴人未依前揭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或雖已委任而法院認
為不適當者,第二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為民事訴訟法第
466條之1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於民國114年7月1日對本院112年度上字第1088號
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據其繳納第三審裁判費及提出委
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9萬7,238元(
計算式詳如附表)。又上訴人係於114年1月1日新修正臺灣
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
標準生效後,始提起本件上訴,自應依新修正標準,徵收第
三審裁判費9萬1,755元。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
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美雲
法 官 古振暉
法 官 王 廷
附表:
㈠本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4萬2,404元(見本院卷
一第25頁)。
㈡反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445萬3,521元(見本院卷一第25頁)。
㈢追加之訴部分,其訴訟標的價額以臺北市○○區○○段○○段00000地
號土地民國113年追加時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33萬7,000元(見
本院卷一第505頁)乘以該土地面積4平方公尺,乘以權利範圍
29780分之29,核定為1,313元(計算式:33萬7,000元×4平方
公尺×29/29780,元以下四捨五入)。
㈣合計509萬7,238元【計算式:64萬2,404元+445萬3,521元+1,31
3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王詩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