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民字,114年度,861號
TPHM,114,附民,861,202507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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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861號
原 告 江佩臻

被 告 李春松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
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
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連育群
法 官 劉為丕
法 官 蕭世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沁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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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