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附民字第1278號
原 告 廖信權
被 告 WONG WAI KI WARWICKT(中文姓名黃緯祺)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4年度上訴字第3248號),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
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前段、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經查,被告WONG WAI KI WARWICKT被訴詐欺等案件,業經本
院於民國114年7月15日審理辯論終結,原告遲於114年7月21
日始具狀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此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
訴狀上本院收狀章足憑。原告係於本案言詞辯論終結後方對
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依照首開規定,本件原告之訴顯非
合法,自應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其假執行之聲請
因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建瑜 法 官 林呈樵 法 官 文家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翁伶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