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民字,114年度,1234號
TPHM,114,附民,1234,202507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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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附民字第1234號
原 告 蔡緒潔
被 告 陳罕均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4年度上訴字第2640號)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
為之;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應以判決駁回。刑事訴訟
法第488條前段、第502條第1項明文規定。
二、被告陳罕均觸犯詐欺等案件,已經本院辯論終結,民國114
年6月26日判決上訴駁回。原告於同年7月11日才向本院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有收狀戳記可憑。原告之訴顯然不合法,應
予駁回;假執行聲請即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若符合民法
第197條之要件,原告得另依民事訴訟程序請求。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永煌                   法 官 雷淑雯                   法 官 郭豫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蘇 婷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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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