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軍聲保字,114年度,3號
TPHM,114,軍聲保,3,20250728,1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軍聲保字第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簡秉閎(原名:簡宏穎、簡弘晟)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之對未成年人性
剝削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執聲付字第680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於保護管束期間內完成加害人處遇計
畫,且禁止對兒童及少年實施特定不法侵害之行為。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
障法(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罪)等案件,經法院判刑
如附件所示之刑後,在監獄執行中。茲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
國114年7月2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兒童
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3項準用該條第2項規
定,受刑人經假釋出獄付保護管束者,並應命其保護管束期
間內遵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2項第1
至3款所列一款至數款事項。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3項、該條第1
、2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院審核聲請人所提出的法務部矯正署114年7月23日
法矯署教字第1140150435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假釋出
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被告提示簡表、刑案資料查註紀錄
表、矯正簡表、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相
關裁判書、戶籍謄本、法務部○○○○○○○受刑人假釋入住同意
書、受刑人人相表、受刑人直接調查報告表(一)、全國刑
案資料查註表、在監在押紀錄表、個別教誨紀錄、個案輔導
紀錄、整合查詢及治療狀態維護清單、個案入監之評估報告
書、STATIC-99等量表、強制診療紀錄-團體治療、加害人身
心治療或輔導教育成效報告、MnSOST-R等量表、再犯危險評
估報告書、妨害性自主等罪收容人切結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
等文件後,認聲請人的聲請有理由,應予准許,並命受刑人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期間應遵守事項規定如主文所示。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3項、第1項



、第2項第1款、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建瑜         
                   法 官 文家倩                   
                   法 官 林孟皇本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邵佩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