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82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中威(原名張育昇)
上列受刑人因洗錢防制法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
度執聲付字第6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中威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中威(原名張育昇,下稱受刑人)
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先後經判刑及執行如聲請書附件所
載。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7月30日核准
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
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4年7月30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6
0807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
冊及被告提示簡表、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認聲請人之聲請
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連育群 法 官 劉為丕 法 官 蕭世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沁莉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