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保字,114年度,818號
TPHM,114,聲保,818,2025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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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81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莊鎮嘉




上列受刑人因重傷害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
臺灣高等檢察署114年度執聲付字第7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莊鎮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莊鎮嘉因重傷害案件,經本院判處罪
刑在案,現於監獄執行中,茲於民國114年7月30日核准假釋
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4年7月30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618
061號函暨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以及法院前案紀錄表(
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本院111年度上訴字第1529號),
認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
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連育群                   法 官 蕭世昌                   法 官 陳思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蘇芯卉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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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